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

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系在证明一个民事判决已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确定的证明书。

当法院就双方充分攻击防御后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后,大多数案件败诉的当事人一方,就有在法定期间上诉的权利。当这个上诉期间期满后,如果双方没有人上诉或案件本身是不得上诉,那此民事判决就会“确定”(也就是新闻用语或俗称的“定谳”)。

当事人于终局判决后,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更行起诉,此为一事不再理之原则。违背此原则者,即为法所不许。

判决确定后,需要声请“确定证明书”(民事诉讼法 第399条),因为强制执行声请时需要检附判决或裁定的“确定证明书”,此时法院是不会收取声请费用的。原则上原来案件承办律师,或最后案件确定审级的承办律师,负有“义务”帮当事人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