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果实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毒树果实理论」是来自美国法的证据排除法则,乃指先前违法取得之证据,本于此一证据为基础,而再行取得之证据,则如同毒果,就像是一棵有毒的苹果树,在树上所长出的苹果也会是毒苹果,所以毒树产生的毒果不能吃。为严格抑止违法侦查作为,原则排除证据能力。

也就是说,以非法、不正当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要被排除在审判程序外,不得在判决中使用,因为违法的证据就像是毒苹果,吃了会中毒。​

毒树果实理论可以处理基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再以合法手段间接取得的其他证据(第二次证据或衍生证据)的效力问题。欧陆法上,则是以所谓「证据排除法则的放射效力」来处理此一问题。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时,警察、检察官、调查局人员等在办案的途中,如临检、追捕犯人、搜索等,都需要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例如要进入屋内搜索时需要出示搜索票]、警方逮捕时要进行权利告知等,如果没有使用合法程序,而用非法的手段来取得证据的话,就会涉及「毒树果实理论」,因此取得的证据就有可能无法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

例如偷剪人家头发来验DNA、没持搜索票就直接闯入住宅搜索,以强暴胁迫的方式取得自白等,这些都有可能是违法的取证手段。​​既然非法的手段是毒树,由此取得的证据就是毒果实,从有毒的树上所长出来的果实当然会有毒,吃了会有害,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会对真相的追寻产生阻碍。例如透过刑求的方式将被告「屈打成招」这样取得的自白,在被告「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等方式」所取得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