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
台湾地区检察机关依法院审级,设”最高检察署”、台湾高等检察署、台湾高等检察署台中、台南、高雄、花莲检察分署、福建高等检察署金门检察分署及22个地方检察署。
基于检察一体原则,由”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依法指挥监督该署检察官及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检察官实施犯罪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及执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职务。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组织。大陆地区对应机关为人民检察院系统: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