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诉讼标的价额

法院就原告因起诉所得受之客观利益价值进行核定。核定诉讼标的之价额,以起诉时之交易价额为准;无交易价额者,以原告就诉讼标的所有之利益为准(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第2项)。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并作为个别民事诉讼事件应适用之何种程序(通常、简易或小额)(民事诉讼法第427条第1项、第436条之8第1项)、法院应否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民事诉讼法第389条)、应否强制调解(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第11款)等之判断依据。

例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款新台币(下同)30万元,其诉讼标的价额即为30万元,因未逾50万元,故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且依法应强制调解,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时,并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