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领域理论 权利领域理论,系指即便违反告知义务,若仅侵害证人的权利,如此而取得证人的证词,对于诉讼当事人仍然有证据能力。拒绝证言权专属于证人之权利,非当事人所得主张,证人拒绝证言权及法院告知义务之规定,皆为保护证人而设,非为保护被告。法院或检察官违反告知义务所生之法律效果,仅对证人生效,故违反告知义务人之证词,对诉讼当事人仍具证据能力。大陆地区对应观点为证据能力原则下的例外适用,即违反告知义务获取的证词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保留证据能力,具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