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系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性票据,无固定的格式,仅须具备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之要件即可称之为「本票」。由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的一种票据(台湾地区”票据法”第3条)。只要具备「本票」要件,法院就可认可本票,做出本票裁定。
例如常用在借钱时,或是签订合约时,无法马上收到款项、又怕对方后来拒绝付款,这时就可开立特定金额的本票,若到期对方未依约付款,就可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快速进入强制执行。
依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未载到期日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也就是说执票人可以随时向发票人请求支付票款。一旦发票人已依本票付款,要记得向受款人取回本票或确认对方已将本票销毁,以免对方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票据制度(“声请”即“申请”;“本票裁定”系台湾地区非讼事件程序,凭本票即可声请法院准许强制执行)。大陆地区《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自然人、一般企业之间签发的“本票”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借款、交易中约定的还款承诺应通过借条、合同等方式固定,发生纠纷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