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行为(Wuchergeschäft)

暴利行为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在主观上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而在不注意、没有深思熟虑之情况下,而为显失公平的财产上给付或给付约定之行为。原文解释:暴利行为,依台湾地区“民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1年内声请法院撤销其行为或减轻给付。

【标注】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民法典》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注意两点差异:大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大陆仅有撤销(自始无效)的救济,没有台湾地区“减轻给付”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