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安置

「暂时安置」制度尚在台湾地区”立法院”审议中,非正式条文

「暂时安置」制度为目前针对精障被告所设计的草案,为台湾地区”司法院”于2021年提出”刑事诉讼法”之修正草案,增订「紧急监护」制度,为”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1规定,目前仍在”立法院”审议中。原本订名为「紧急监护」,现暂改称作「暂行安置」。

「暂时安置」制度系为了让精障被告侦审中可以安置去医院接受治疗,”司法院”的草案规定,法官于审判中若认为精障犯有必要强制住院,可裁定紧急监护,「由检察官执行」;台湾地区”法务部”则认为,到了审理期间,检察官跟精障犯一样都是诉讼当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后,又要负责执行监护,角色混乱,认为应由法院执行较妥适。

【标注】本词条介绍的是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截至本站收录时尚未完成立法,内容以台湾地区正式公布的法律为准)。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设有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