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处分

易刑处分系台湾地区刑法用语,指对确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罚,原则上应依该确定裁判宣告之刑执行,但基于刑事政策考量(多为避免短期徒刑所可能产生的弊端),而以其他刑罚或处分为替代,即为易刑处分。

易刑处分的种类分为四种:易科罚金(替代短期徒刑)、易服劳役(替代罚金刑)、易以训诫、易服社会劳动(台湾地区”刑法”第41条至第44条参照)。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刑罚执行制度。大陆地区没有统一的“易刑处分”:短期自由刑的替代主要通过缓刑实现;被判处罚金而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但不存在以劳役替代罚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