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不完成
于时效期间终止时,发生不能或难以行使权利之事由,法律上使其时效暂不完成,容许权利人在该事由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仍得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因外部障碍而受到时效完成的不利益。
例如时效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时效者,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台湾地区”民法”第139条)。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民法上的“时效不完成”制度。大陆地区《民法典》设有功能相近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