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
(Unschuldvermutung/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无罪推定原则系指未受合法程序确定有罪判决前,应被推定为一无辜被告,故检察官须举证至无庸置疑的程度,即无合理怀疑的确信,法院始得认为被告有罪。与之搭配者为「罪疑唯轻原则」。
因此,不能因为被告遭到检察官起诉,就对被告有成见,预先推断被告是有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规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同法第301条规定:「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两条合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所以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不能先入为主认定被告有罪;审理后即使发现有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若不足以让人毫无怀疑的确信被告有罪,仍应该判决被告无罪。
本原则说明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法定权利,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该先被推定为无罪。而且在证明有罪之前,也不能被视为有罪来对待。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据,必须达到一般人均可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而无合理之怀疑存在时,使得据为被告有罪之认定。 (最高法院90台上3115决)
被告享有在公正无偏颇的公平法院下受审判的权利,最重要的就是避免法院对被告怀有成见,未审先判,进而形成冤狱。而且本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在法院的审判阶段,因为从被告有犯罪嫌疑接受调查开始,直到被判决有罪确定为止,都可能因为片面资讯,而推定被告有罪。所以不只是审判时的法官有适用,在侦查阶段也有适用。侦查不公开原则,就是从无罪推定原则延伸而来。
相对地,有罪推定代表被告必须想办法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与被告相比,国家追诉犯罪拥有充沛的行政资源作为后盾,不管是调监视器画面,或是涉及科学鉴定的需求,例如血迹、DNA 鉴定等,也有更多的资源;但对一般民众而言,光是要找到相关的鉴定机构可能就伤透脑筋,更遑论证明自己无罪。在双方资源不对等的前提下,当举证责任落到没有资源的被告身上,就会像小虾米对抗大鲸鱼,审判就难以达到真正实质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