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违误审查原则
(Harmless Error Doctrine)
简单来说就是判决虽然有瑕疵(这个判决的瑕疵可能是审判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违法情事),但这个瑕疵并不影响整个判决者。这个判决仍然会是一个合法判决。具体的规定就是刑诉380,诉讼程序违法但对判决显然无影响者,不得为上诉之理由。
所谓影响整个判决就像刑诉第379条各款的瑕疵会导致判决当然违法。
举例来说如果这个「违法证据」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未有重大的影响,只是「在证明上仅作为其他适法证据之补强作用」,或是「除去该违法之证据,依其他独立证据,尚未达足以稀释或动摇其心证确信之形成」,那,这个时候该「违法证据」则是拥有无害通过的权力。
易言之,不因为引用该违法证据,就必须废弃整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