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义务之遗弃罪

遗弃无自救力的人且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会成立无义务的遗弃罪。 因对于没有自救力的人不负义务,所以只处罚积极遗弃行为,不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无义务」系指,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无依法令(例:民法父母对子女有保护之义务)或契约(例:养老院之人员对于照顾之老人有保护之义务…)负有扶助、养育或保护之责任。

例如在海边,见有人溺水而不救,除非与自己具有扶助、养育或保护关系,否则单纯不做任何事,不会犯遗弃罪;餐厅老板甲看见乞丐乙因饥饿而昏倒于餐厅门口,因有碍观瞻,于是拿了大纸箱将乙覆盖住,使乙不易被人发现,则属积极遗弃行为,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