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先占

无主物先占系指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取得其所有权之法律事实(台湾地区“民法”)。

通说认为无主物先占系事实行为,因此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应“以所有之意思”,但其非指先占人之效果意思,而系指先占人事实上有对该物欲与所有权人立于同一支配地位之意思。且因无主物先占系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先占人仅需有意思能力即为已足,不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未明文规定先占取得制度,先占仅为学理概念;且野生动物资源、无居民海岛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可先占的无主动产范围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