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Anfechtung)
撤销权系指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契约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有效成立之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溯及至「成立时」归于消灭之形成权,但当事人并不负回复原状之义务,而须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例如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暴利行为,民法第74条)、意思表示错误(民法第88条)、撤销受诈欺胁迫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条)、法院判决撤销害及债权之无偿、有偿行为(民法第244条)。
(Anfechtung)
撤销权系指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契约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有效成立之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溯及至「成立时」归于消灭之形成权,但当事人并不负回复原状之义务,而须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例如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暴利行为,民法第74条)、意思表示错误(民法第88条)、撤销受诈欺胁迫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条)、法院判决撤销害及债权之无偿、有偿行为(民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