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告诉

告诉权人且提出告诉的话,就称为「告诉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可以在第一审法院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诉。

如果在侦查阶段,撤回告诉应该向警察或检察官表示,检察官就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规定为不起诉处分。

在起诉后,就应该向法院表示,法院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规定为不受理的程序判决。但是,告诉人在第一审法院言词辩论终结以后,就不能再撤回告诉,法院仍然要对被告为有罪或无罪的实体判决。此外,撤回告诉的人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告诉。如果再提出告诉的话,就会被检察官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