掳人勒赎罪

掳人勒赎罪系台湾地区”刑法”的罪名,规定在台湾地区”刑法”第347条第1项,特色是结合恐吓取财罪与妨害行动自由罪两个罪名。

行为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基于要胁被害人而取得其财产利益的意思,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即构成该罪名。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绑架勒索罪,其刑法条文与台湾地区刑法第347条性质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