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过失责任

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

原则上须由国家(行政机关)针对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然依同法第2项规定:「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权之人或实际行为之职员、受雇人或从业人员之故意、过失,推定为该等组织之故意、过失。」

行政机关只要证明法人(例如公司)所属的实际行为人(例如职员)有过失,就可以推定该法人有过失,而在法律上使其负推定过失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就会转换由该法人负担,须由其证明无过失,才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