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原则
即法院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审理的对象及标的,以检察官起诉的被告及犯罪事实为限,不得对未经起诉之被告及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控诉制度下,由检察官负责侦查并追诉犯罪,在法庭上负担起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审判者即法官不再涉入案件的侦查与诉追,而只负责审理检察官起诉的案件,并且根据法庭上检、辩双方辩论结果作成判断。
在我国,随着从欧洲引进的现代检察官制度,使刑事审判从「纠问式的审理构造」中解放,走向有:职司审判的法官、负责控告追诉犯罪的检察官,及为自己利益辩护的被告(与他的辩护人)并立的三面诉讼关系。
在刑事诉讼法,这样的三面关系是维持公平审判的重要基本制度。此原则明定于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起诉之效力,不及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及第268条:「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之犯罪审判。」
在控诉原则下,得以确保法院立于公正客观之地位听审,防止法院身兼犯罪追诉者与审判者双重身分的纠问审理下,而有对被告不利的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