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命令

又称「补充命令」,是学理上依照台湾地区”中央法规标准法”第7条规定所做的分类,系指立法机关就某些事项于法律中不预为规定,而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命令者。

以行政机关订定命令时有无法律授权作为区别标准,如果是基于法律授权所订定的命令,称为「授权命令」;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而是基于行政机关职权所订定的命令,就称为「职权命令」。

例如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施行细则,即系立法机关授权主管机关制定之授权命令。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法规学理分类。大陆地区对应概念为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其中依法律授权制定的实施性规定,与”授权命令”功能相近;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执行性、补充性规定,则类似”职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