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系指双方间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法律的规定使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台湾地区“民法”上指本无血统连系,而由法律上所拟制之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因为收养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分和权利义务。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同样承认拟制血亲: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亦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