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

法院依当事人一方的声请,准许该当事人为特定行为时,可以同时命该当事人提供一定的金额作为担保,日后如果他方当事人因该行为遭受损害,可以由该担保金先获得赔偿。此在法院准为假扣押、假处分、宣告假执行或停止执行等时,最为常见。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诉讼法用语(“声请”即“申请”;“假扣押”“假处分”大致对应大陆的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假执行”对应先予执行或生效判决的执行)。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