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而提供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之不动产、动产、物权、航空器、船舶(民法第860条、第881条之1第1项、第882条、动产担保交易法第4条、海商法第33、34条、民用航空法第19条参照)等物。当债务人于清偿期届至仍未清偿时,债权人可就该物进行拍卖(称为实行抵押权),并以卖得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乙为确保该债权获得实现,要求甲以其弟丙所有之A屋一栋设定抵押权给乙,将来若甲届期未清偿时,乙于取得执行名义后,就可以声请强制执行,将A屋拍卖,并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A屋就是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