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通知(willensmitteilung)
意思通知系将自己之意思通知于他人之私法上行为。意思通知之行为并不以行为人企图发法律效果为必要,而此类行为生效系因法律规定。
如对法定代理人承认之催告(台湾地区”民法”第80条)、对债务人">债务人之请求(台湾地区”民法”第129条第1项)、对要约之拒绝(台湾地区”民法”第155条)、承认之拒绝(台湾地区”民法”第170条第2项)等属之。
意思通知系将自己之意思通知于他人之私法上行为。意思通知之行为并不以行为人企图发法律效果为必要,而此类行为生效系因法律规定。
如对法定代理人承认之催告(台湾地区”民法”第80条)、对债务人">债务人之请求(台湾地区”民法”第129条第1项)、对要约之拒绝(台湾地区”民法”第155条)、承认之拒绝(台湾地区”民法”第170条第2项)等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