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行为人以一个意思决定发为一个行为,而侵害数个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数个罪名之谓。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一行为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想像竞合犯为处断上之一罪(或称科刑上一罪)。例如丙开车不小心撞上机车骑士甲及乘客乙,同时造成甲和乙受伤,则此时丙只成立一个过失伤害罪。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对想像竞合犯的处理规则相同: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并不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针对的是实施数个独立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罪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