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

行政机关对于某类事件反覆地以相同的方式处理,形成规律,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逐渐成为「行政惯例」。但行政惯例欠缺法律的基础,基于法律保留原则,不可以用行政惯例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只能在不牴触法律的前提下,透过宪法的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依照其向来的行政惯例来处理事务,而间接对人民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