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最重大之罪

台湾司法用语。台湾地区在2009年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简称为「公政公约」)内国法化之后,因为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要求只有犯情节最严重之罪行才有科处死刑的可能性,所以「情节最严重之罪行」一词,才慢慢开始成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乃至于各事实审法院做判决时要进一步确认的判准。公政公约的态度是废除死刑。因此,在未能让签署国废除死刑前,也希望该国能渐进废除,进而将死刑限缩。情节最严重之罪行,必须限于蓄意杀害并造成生命丧失才是;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所犯罪名「涉及死刑」,法院会回归被告具体犯罪情节、所犯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仔细判断。此时,如果犯人不是直接与故意导致死亡,即使行为本质相当严重,也不能作为判决死刑的基础。
目前“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见解为:依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8年对公政公约第6条做出第36号一般意见的拘束力解释,对应到本地区刑法架构,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确定)故意杀人的犯行,间接(不确定)故意杀人则不可以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