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举 微罪不举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检察官依其侦查所得之证据,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并具备诉讼条件及处罚条件,但情节轻微,显然可以悯恕,则检察官可认为不起诉更适当,而做出不起诉处分。 微罪不举限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之不得上诉第三审之轻罪,并须审酌犯人本身情况、犯罪情状及犯后态度(台湾地区”刑法”之事项)。(”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