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诉讼程序的开启、进行与结束由诉讼当事人决定与主导,法官仅为中立的裁判者。特别是关于证据调查程序,须由当事人负责证据的准备与提出,法院不能于当事人声请调查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搜集或调查证据。大陆地区对应制度是诉讼主体原则:诉讼程序由当事人主导,但大陆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更广的职权调查权。然因行政诉讼涉及公益,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益以及贯彻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行政诉讼是采取与当事人主义相对的职权调查主义,依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法院负有查明事实的义务,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事实主张及证据声请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