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盗取财罪

台湾刑法罪名,规定于台湾刑法第328条,系指藉由行为人强暴、胁迫的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惧,进而交付或取得他人财物。强盗取财很类似恐吓取财,实务上判断的依据,是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压迫的程度,假如被害人受到压迫后,意思自由已经完全丧失,不可能行使其他选择进行抵抗,便是强盗取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