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

传染病相关防治措施,自以主管机关较为专业,由专业之主管机关衡酌传染病疫情之严重性及其他各种情况,决定施行必要之强制隔离处置,自较由法院决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另就法制面而言,该管主管机关作成前述处分时,亦应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相关程序而为之。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强制隔离者如不服该管主管机关之处分,仍得依行政争讼程序诉求救济。是系争规定之强制隔离处置虽非由法院决定,与宪法第8条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人民身体自由之意旨尚无违背。 (释字第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