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工作

刑法第90条第1项规定:「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强制工作原意系对有犯罪习惯及懒惰成习者所为之保安处分,以培养其刻苦耐劳之德行,并纠正不良之积习。

释字812号解释宣告法律关于强制工作的规定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与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而失其效力。从解释公布这天(2021月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开始,已经确定终局裁判宣告的强制工作,如果还没执行或执行还没完毕,都免予执行。

强制工作,虽然不是刑罚,也算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男性在台东的泰源技能训练所,女性则在高雄女子监狱。强制工作原则为期3年,时间甚至可能比本刑来得长,期间并不能随意的自由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