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审期间(行政) 行政法院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诉讼程序时,除有紧急情形外,应预留一定的时间,使当事人有充裕的时间准备诉讼攻防。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09条即规定,言词辩论期日,距起诉状之送达,至少应有10日的就审期间,但有急迫情形,不在此限。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用语(“言词辩论期日”即大陆所称“开庭审理日期”)。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通过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制度保障当事人准备诉讼的时间:人民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