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审期间(行政) 行政法院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诉讼程序时,除有紧急情形外,应预留一定的时间,使当事人有充裕的时间准备诉讼攻防。 行政诉讼法第109条即规定,言词辩论期日,距起诉状之送达,至少应有10日的就审期间,但有急迫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