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意思表示

对话意思表示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当事人得直接进行交换意思表示之情形,例如面对面说话或打电话交谈之方式。对话意思表示以表意人对受领者为意思表示并使其客观上得为了解时,为意思表示生效之时点(台湾地区”民法”第94条),即了解主义。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采相同规则: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如书信、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则采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