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秩序

乃现行宪法赖以存立之基础。宪法中具有本质之重要性而为规范秩序存立之基础者,如听任修改条文予以变更,则宪法整体规范秩序将形同破毁,该修改之条文即失其应有之正当性。

宪法对于国家形式的基本决定为:共和国、民主国、法治国、社会国,因此国家一切法制均须朝此方向建构,而共和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社会福利原则也就成了宪法之基本秩序,并为国家整体法秩序所应共同遵守之原则。

基于前述规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乃现行宪法赖以存立之基础,凡宪法设置之机关均有遵守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