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系台湾地区刑法学概念,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但又不属于不法且不属于罪责的客观条件,而为可罚性的实体要件。客观处罚条件性质上属于限制刑罚事由。行为人对于客观处罚条件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均不影响论罪之判断,客观处罚条件存在,则具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若欠缺客观处罚条件,则具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仍应为无罪判决。如台湾地区“刑法”诈术缔婚罪中“婚姻无效之裁判或撤销婚姻之裁判确定”、聚众斗殴罪中“致人死或重伤”等属客观处罚条件。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理论一般不采用“客观处罚条件”这一独立概念:犯罪成立原则上要求客观与主观要件相统一;程序性的处罚限制(如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经告诉)则从诉讼条件层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