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系指法院在处理有关未成年子女案子的时候,法律规定法院要考虑子女最佳利益。

在家事事件中,若诉讼无法避免,法院也会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核心,进行审判程序,除了法庭的建置逐渐以沟通式家事法庭,取代传统民事法庭较为对立感的设计外,更结合社工、心理、辅导及精神医学等不同领域的专业资源来协助当事人,同时妥适、统合解决同一家庭间的纠纷,以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性别平等、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意思是法院要站在子女的立场来决定什么是对子女最有利的,而不是站在爸爸、妈妈或其他家族的立场来看这件事情。

而如果涉及到亲权的酌定,子女虽然不是法律上的当事人,却往往是最核心、最无辜、最无助、最无奈的关系人。纵使他只是个孩子,法院也不会忽视子女的声音,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时保障表意权及听审请求权,也会避免让未成年子女有「如果我选爸爸或妈妈,是不是会对不起另外一个」这种对于父母忠诚的困扰。​

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108 条规定,法院就酌定、改定及变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事件及其他亲子非讼事件为裁定前,应依子女之年龄及识别能力等身心状况,在法庭内,或是法庭外,以适当方式,晓谕裁判结果的影响,使子女有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的机会;必要时,也能请儿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让孩子的声音,在大人们的争执中,也能被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