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交付请求权

乃亲权中关于身上照护之具体表现。其情形可能发生在未离婚但是已经分居之父母间,离婚父母间或父母与第三人间。

交付子女请求,可以直接向对方用意思表示的方式请求,也可以用起诉的方式为之。取得法院判决得交付子女之执行名义后,若对方仍不愿配合,则可透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亲属法用语(“亲权”大致对应大陆的“抚养权”,“执行名义”即“执行依据”)。大陆地区对应制度: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一方负有协助义务;抚养权纠纷可诉请解决,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交付子女义务,义务人不履行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