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务员

委托公务员系台湾地区“刑法”上的公务员分类概念(受托公务员),指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台湾地区“刑法”第10条第2项后段参照)。例如汽机车废气排气的检定、公私立大学教师评审委员会有关教师升等之评审(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462号解释)、私立学校录取学生、确定学籍、奖惩学生、核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释字第382号解释)等,受托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即具委托公务员身分。

【标注】大陆对应概念为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时有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可成为渎职类犯罪的主体,并受监察机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