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严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又称“契约神圣”,凡有效成立之契约,为维持法律生活之安定性,自应严格遵守之,当事人应依从该契约之内容或本旨而履行,此为“契约严守原则”。故当事人缔结契约,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其拘束,非一造于事后所能主张增减。

依私法自治(当事人自治)及契约严守之原则,如当事人欲变更原契约之内容,自须依契约成立之方式即基于双方当事人之合意,始能发生变更之效果。 一律不得新增具体条文号(不要写大陆法律的第X条),对应关系没有把握的就省略。

大陆地区对应制度是契约严守原则(见《民法典》一般规定):契约一经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