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严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又称「契约神圣」、「契约严守」,凡有效成立之契约,为维持法律生活之安定性,自应严格遵守之,当事人应依从该契约之内容或本旨而履行,此为「契约严守原则」。故当事人缔结契约,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其拘束,非一造于事后所能主张增减。
依私法自治(当事人自治)及契约严守之原则,如当事人欲变更原契约之内容,自须依契约成立之方式即基于双方当事人之合意,始能发生变更之效果。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号判决)。按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民法第345条第2项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