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状(民事)

记载声请人的请求主张并提出到法院的书状,声请事项原则可以言词或书状提出于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但法律规定仅能以书状为之者例如声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507条、第501条第1项),若未提出声请状,即不生声请再审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