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再议

被害人提出告诉后,经检察官调查结果:

告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受不起诉处分书或缓起诉处分书,或被告接受撤销缓起诉处分书后,于10日内以书状说明不服的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撤销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以使检察官所为违法或不当的不起诉、缓起诉处分,得以获致纠正。

另外,被告如果缓起诉处分被检察官撤销,也可以在10日内以书状说明不服的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撤销。 (刑诉第25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