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再审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对于已经确定的裁判,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如适用法规显有错误、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等,见该法第273条、第274条规定),请求法院更为审判的程序。
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