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或行政机关,因行使职权,认所应适用之中央法规范牴触宪法,对其受宪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权有造成损害之虞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宪法诉讼法第82条)
地方自治团体,就下列事项,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后,认为其不利确定终局裁判对于宪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权有所损害,可以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该裁判违宪(宪法诉讼法第83条):
地方自治团体声请时,应在确定终局裁判送达后6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出。
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或行政机关,因行使职权,认所应适用之中央法规范牴触宪法,对其受宪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权有造成损害之虞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宪法诉讼法第82条)
地方自治团体,就下列事项,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后,认为其不利确定终局裁判对于宪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权有所损害,可以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该裁判违宪(宪法诉讼法第83条):
地方自治团体声请时,应在确定终局裁判送达后6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