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过去为了让民众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院推动行政诉讼「三级二审」制,在现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于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现已修法,废除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改于高等行政法院设立地方行政诉讼庭。

所谓「三级二审」,其中「三级」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诉讼庭;「二审」则指所有行政诉讼事件均经二审终结,第一审为事实审,第二审为法律审。

以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区分,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及交通裁决事件的第一审为地方行政诉讼庭,第二审(终审)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诉讼程序事件的第一审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审(终审)则为最高行政法院。

简单的说,当事人起诉时,如果争执的金额或价额在40万元以下,例如税捐稽征机关核定应补税额60万元,但纳税义务人只对其中补征税额25万元部分不服;或是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空气污染防制法等规定,经裁罚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事件,可在被告机关所在地对应的地方行政诉讼庭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