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权抛弃

于刑事诉讼中,告诉乃论之罪遇有告诉权抛弃之问题。

法院实务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无告诉权舍弃之明文,且告诉权属人民在公法上之权利,故不得予以舍弃(“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号判决)。

因此,告诉人曾否抛弃告诉权,对告诉之合法与否,不生影响。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号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