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法优于前法

根据台湾地区”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法规对某一事项规定适用或准用其他法规之规定者,其他法规修正后,适用或准用修正后之法规。

此乃后法(新法)优于前法(旧法)所必然之结果,换言之,倘若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事实,同时涉及数个法规范,而此数个法规范中的一个法规规范有修正时,其修正前之旧规定即被修正后之新规定所取代。

但此应注意台湾地区“刑法”第1项规定: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此即所谓之从旧从轻原则,与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有所不同。

【标注】大陆地区《立法法》确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冲突适用规则;刑事领域则以“从旧兼从轻”为时间效力原则,与后法优于前法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