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权

由台湾地区”司法院”院长综理院务,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对内整合、对外协调,谋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提升司法业务绩效,充实司法工作条件及提高裁判品质与效率。

台湾地区”司法院”就其所掌有关司法机关之组织及司法权行使之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五院”架构下的司法行政权。大陆地区司法行政事务的承担者主要是司法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其预算列入国家预算,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